諒解書是用來表明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的態度,通常包括案件的基本情況、獲得的賠償以及被害人理解犯罪嫌疑人的事實。但是,諒解書並不意味著放棄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在法律訴訟中,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是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法律規定來決定的。諒解書可以作為量刑的參考因素之壹,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可能有減輕的作用,但這並不意味著可以否定或免除刑事責任。所以寫諒解書的時候,不能明示或者暗示不追究刑事責任。
諒解書的法律效力:
1.諒解書定義:諒解書通常是指受害方出於個人意誌,原諒加害人的行為,請求法院或有關機構對加害人從輕或免除處罰的書面文件;
2.在民事案件中的作用:在民事案件中,諒解書可以作為和解協議的壹部分,表明雙方就賠償達成壹致,請求法院認可和解;
3.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在刑事案件中,諒解書可以作為量刑的參考,但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考慮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無內容:諒解書不能含有免除刑事責任的內容,因為追究刑事責任是國家行為,不受個人意誌影響;
5.法律程序的影響:即使有諒解書,法院也會依法獨立判案,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和社會的公平正義。
綜上所述,諒解書雖然體現了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的寬容態度,在量刑時可能起到減輕處罰的作用,但並不具有免除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法律效力,因此在書寫時必須避免包含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表述,以符合法律程序和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88條
在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且受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