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試行辦法的範圍和目的
《重大稅收案件審理辦法》(51號令)適用於各級稅務機關審理涉及稅額較大、社會影響較大、案情復雜或其他重大情況的稅收案件。該辦法的出臺,旨在規範稅務案件審理程序,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防止稅務機關濫用職權,確保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審判程序的規定
51號令《重大稅收案件審理辦法》規定了審理程序的各個環節,包括立案、調查取證、審理、聽證、裁決等。稅務機關在審理過程中,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重大稅收案件審判辦法》51號令,當事人在稅收案件審理過程中享有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和聽證權。同時,當事人也有義務配合稅務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四、審判結果的法律效力和監督
稅務機關根據51號《重大稅收案件審理辦法》作出的審理決定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遵守和執行。當事人對審判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同時,稅務機關還應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對審判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審判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總而言之:
法令號。51,重大稅收案件審理辦法,是我國稅務系統中規範重大稅收案件審理的重要法規。通過明確審判程序,保護當事人權益,確保審判結果的法律效力,促進稅務行政行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稅務機關和當事人雙方都應嚴格遵守本辦法的規定,維護稅收法治的權威和尊嚴。
法律依據: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
第5條規定:
重大稅收案件的審理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時的原則,註意聽取各方意見,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88條規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稅務機關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稅務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