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該知道索賠事件後28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索賠意向通知,說明索賠事件的原因。承包人逾期未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將失去索賠權;
2.承包商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向發包人正式提交索賠通知。索賠通知應詳細說明索賠的理由和要求,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如果索賠事件具有持續影響,承包商應繼續提交索賠延續通知,說明持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
4.索賠事件結束後28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最終索賠通知,說明最終索賠,並附上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關於加強建設工程用工和工資支付管理的暫行辦法》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建設工程施工人員工資支付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規定,及時、足額向施工單位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後,應指定專人監督核實施工單位是否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向施工人員支付工資。
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支付勞務分包企業的勞務工程款時,只能向勞務分包企業支付,不得向不合格的個體承包人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形式抵付。
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解除分包合同的,應當自解除之日起壹個月內清償分包工程價款。
施工單位應當至少每月支付壹次員工工資。工資結算周期超過壹個月的,應當每月預付工資,預付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剩余未結算已支付部分,按照以下規定壹次性結算並全額支付。
當年7月結算發放上半年工資,次年1月結算發放上年工資。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職工工資。建築施工企業承擔壹次性施工任務,工期不足壹個月的,應當在施工任務完成後三個工作日內,按照實際工作量足額支付員工工資。工程停工、窩工期間員工工資的支付按勞動合同辦理。
建設單位不得以拖欠工程款、結算糾紛、墊資施工等為由克扣或拖欠員工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