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評估方法如下:
(1)向保險公司報案;
(2)向理算員出示駕駛證、行駛證、身份證和保險單據;
(3)理賠員完成現場勘查的初步定損;
(4)簽收並審核理賠單據,填寫《機動車輛保險出險/理賠通知書》,雙方簽字確認。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傷者改變現場的,應當註明地點。乘客、過往車輛駕駛員、路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不能立即撤離現場的,應當及時報告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
二、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1,交通部門現場勘查。交警部門審查現場勘查記錄後,應當要求當事人或者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字。進行檢查時,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
2、交通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警部門經過調查,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3.交通部門組織賠償調解。在確認傷者救治結束或者確定損害結果後,事故當事人同意調解賠償的,交警部門可以組織調解。調解次數壹般不超過2次。調解不成的,填寫《調解終止書》,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不申請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向人民法院起訴。委托律師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般會在事故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調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決;
5.申請強制執行。判決的義務人在判決或者調解書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賠償義務的,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局向義務人強制執行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