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之壹必須是行政主體。
(1)行政法律關系中的雙方必須有壹方是行政主體,沒有行政主體為壹方的法律關系不能是行政法律關系。
(2)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不能被另壹方取代,並確定了各自的地位和法律作用。在我國的行政訴訟關系中,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對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體,他們不能是原被告。
2.這是不平等的。
3.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合法的。
4.由爭議引發的糾紛在解決方式和程序上具有特殊性。
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
主體的恒定性和不可轉移性。
行政法律關系始終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雙方必須有壹方是行政主體,沒有行政主體作為壹方的法律關系不能是行政法律關系。這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恒定性。同時,在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中,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是不可轉換或互換的。
類型的豐富性和專門化。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多樣性反映了行政法律關系的極其豐富和多樣化。行政法調整行政權力設定、行使和監督過程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決定了行政法律關系的豐富性。
主體權利義務的對應與不對等。
行政法律關系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壹直是中國法學界頗有爭議的問題。許多行政法學家主張行政法律關系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其中行使行政權力的行政主體始終處於主導地位。
國家權力的有限性和不可還原性。
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相當壹部分主體是國家機關,擁有並行使國家權力。這些權力是全體人民賦予的,受到憲法、憲法原則、法律和法規的限制和制約。同時,國家權力與個人的私權完全不同,不能由壹個掌握這種權力的國家機關任意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