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對於故意傷害罪,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因故意傷害致壹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因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六級重度殘疾的,可以在10年以上13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後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影響犯罪構成的其他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在確定量刑起點時可以考慮傷殘程度,或者作為量刑情節調整基準刑。加重處罰的情節如下:
1.對於累犯,應綜合考慮前後所犯罪行的性質、從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到重新犯罪的時間長短、前後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在基準刑基礎上增加10%-40%,壹般不少於3個月;
2.對於有犯罪記錄的,綜合考慮犯罪記錄的性質、時間間隔的長短、次數和處罰的輕重,基準刑可以提高到10%以下。前科犯罪是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但;
3.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群的,考慮犯罪性質和嚴重程度,基準刑可以提高20%以下;
4.對在重大自然災害、突發傳染病防控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基準刑可以提高20%以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