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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如何補償勞務派遣被辭退?

勞務派遣解雇的補償方式如下:

1.勞務派遣工因合同期滿被辭退的,單位無需支付賠償金;但無工作期間,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報酬;

2.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惡意辭退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3.被派遣勞動者與被派遣單位的勞動合同期滿應當續訂。派出單位未予續簽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勞務派遣的權益保護;

1.合同期限及終止:勞務派遣工與派遣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及合同終止條件;

2.社會保險及福利:派遣員工享受的社會保險項目、繳費比例及其他福利待遇;

3.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

4.勞動報酬及調整:派遣勞動者工資支付標準、期限及調整機制;

5.職業培訓與發展:派遣工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會和職業發展路徑;

6.勞動爭議解決:發生勞動爭議時,被派遣勞動者的申訴渠道和解決程序。

綜上所述,被派遣勞動者被辭退時的補償取決於辭退的原因和條件:無工作期間自然解除合同,不予補償但發給最低工資,惡意解除合同或違反合同不續簽合同時,要求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以保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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