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遵守疫情防控措施,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嗎?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疫情防控措施的,無論是否知道自己是確診病毒病人、攜帶者、疑似病人,是否有過錯,只要違反法定的傳染病防治措施,侵害他人權益,就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無過錯”和“裝傻”不能成為違法人員免除賠償責任的擋箭牌。
疫情期間,不幸感染者或密切接觸者的個人隱私權和名譽權是否應該得到保護?應該實施保護。未經被征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公開公民的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信息。疫情防控工作確實需要公開的,應當進行處理,確保無法識別特定個人。
3.受疫情影響的合同是否可以因不可抗力解除?要看合同受疫情影響的具體情況:如果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僅導致合同履行出現壹般困難,如因疫情無法按時交貨、生產成本增加等,合同雙方應重新協商,通過推遲交貨期、提高價格等方式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在合理的時間內不能通過協商達成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壹方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為由,將對方當事人告上法庭,請求變更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和價款數額。
4.因為疫情,守護者被迫隔離。誰來承擔被監護人的監護責任?因突發疫情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處於無人照管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5.疫情期間,政府是否有權征用個人經營的酒店作為隔離場所,使用後是否給予補償?在突發疫情防控情況下,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對個人房屋實行征收,但使用後應當予以返還並給予補償。
6.物業根據政府通知嚴格控制業主出行。業主需要實施嗎?業主應配合實施。民法典總結了社區防控的經驗。為維護社區居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規定了疫情防控等特殊情況下,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承擔應急處置責任,明確了業主的配合義務,以方便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開展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