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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瑤海區和平路安托新村會拆遷嗎?

法律解析:拆遷是指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根據城市建設規劃的要求和政府批準的用地文件,拆除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安置該範圍內的單位和居民,並補償其損失的法律行為。城市的發展是壹個不斷重建的過程。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生產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為了城市的整體規劃,有時為了國家特殊工程的需要,需要對原有建築進行拆遷,以達到整體統壹或合理利用日益緊張的國有土地資源。

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是指拆遷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補償。拆遷補償方式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是房屋產權調換。

貨幣補償按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現行價格計算。房屋產權調換要求拆遷人結清房屋價款和安置房。根據被拆遷人要求,可以異地調換,也可以同地調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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