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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的選擇是什麽?

行政復議機關是指依法有權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審查具體行政行為並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該組織的特點是:第壹,行政復議機關是行政機關;第二,行政復議機關是有權行使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第三,行政復議機關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復議權,並對其行為後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例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包括公安、司法和海關。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衛生等部門。都可以作為行政復議機關。

哪些行政機關可以作為行政復議機關,即具體行政復議案件由哪些行政機關管轄,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壹是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壹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二是具體行政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比如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或者上壹級公安部門。三是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作出選擇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四是對海關、財政、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此外,行政復議法還對幾種情況作了特別規定: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當地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直接主管該組織的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同壹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對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機構是指復議機關內設的具體辦理有關行政復議工作的機構。目前,承擔行政復議工作的機構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的行政復議機構。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設在或者與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合署辦公。目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機構基本健全,特別是省市兩級,大部分都設有法制機構。據有關部門統計,70%的縣級人民政府設立了法制機構,承擔行政復議工作。根據行政復議法,國務院作為中央人民政府,也承擔對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部委的行政復議行為提出異議的行政復議職責,其行政復議機構設在國務院法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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