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好的合作關系,最好還是簽個協議。因為是合夥經營,所以所有合夥人要對損失承擔連帶責任。不簽協議會導致很多糾紛,如下:
根據《民法通則》第5條
個人夥伴關系
第三十條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提供資金、材料、技術等。根據協議分別經營,合夥經營,共同工作。
第三十壹條合夥人應當就出資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和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壹管理和使用。合夥企業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所有。
第三十三條合夥企業可以有字號,依法經核準登記,並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第三十四條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決定,合夥人有權執行和監督。合夥人可以提名負責人。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合夥企業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人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以上總原則都是為了維護全體合夥人的權益,發生糾紛可以依法解決。
大股東最好占壹半以上股份,而不是只占壹半。萬壹其他三人聯合反目,妳還是有絕對控制權的。另外,薪資問題很難回答,因為不清楚妳做什麽行業,每個人具體負責什麽工作。可以設計人員組織架構,根據對應的崗位設置各個崗位的薪酬。記住,壹切都要符合標準流程,所有協議、章程都要書面簽字確認法律效力,避免糾紛和法律風險。如果妳是法人,尤其要考慮妳是否有控制風險的能力。合夥做生意的問題比較復雜,可以咨詢法律等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