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是指在債務關系中有權要求另壹方即債務人做或不做某事的壹方。
在債務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利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關強制其履行。債權人因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經濟損失的,有權要求賠償。
債權人也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債務人行使作為第三人的權利,後果由債務人承擔;撤銷權是指債權人請求撤銷債務人妨礙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的權利。
債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1.債務免除權:指債權人放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和其他債務關系的權利;
2.撤銷權是指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受讓人知曉情況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人是債務的主體之壹,債務的主體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兩方。債權人是指有權要求對方做或不做某壹行為的人。在債務關系中,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必須是特定的。債權人可以是壹人,也可以是多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8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權利人基於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請求特定的債務人實施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9條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