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正常秩序,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中國保監會授權範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及各類專營機構。專屬機構的設立和管理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並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機構。
本規定所稱省級分公司,是指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許可申請、報告報送等相關事宜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公司的,應當指定其中壹家為省級分公司。
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指定分支機構在計劃單列市負責許可申請、報告報送等相關事宜。
省級分行設在計劃單列市的,省級分行還應當負責前兩款規定的事項。
第五條保險業務由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保險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