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北京、上海、海南等十幾個省市的高級人民法院制定了執行聽證的規範性文件。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北京市法院聽證程序規則(試行)》為例,聽證程序如下:
(1)聽證申請
法院應當根據執行案件當事人、第三人的申請或者案外人提出的異議,依法組成合議庭,舉行聽證。
(二)開庭前的準備
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書或者異議書副本後五日內,將申請書或者異議書副本送達其他聽證參加人。
(3)聽證
聽證壹般包括準備、調查、辯論和最後陳述四個階段,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壹)執行案件的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第三人或者提出異議的案外人陳述意見、相關事實和理由;
(二)承認或者反駁對方,並陳述有關事實和理由;
(3)審判長總結爭議焦點,組織聽證參加人就爭議焦點進行舉證和質證;
(四)審判長或者合議庭其他成員向聽證參加人提問,核實有關事實;
(五)經審判長許可,聽證參加人可以對其他當事人提出的證據發表意見。
(4)作出裁決
人民法院應當在最後壹次聽證結束後十日內作出裁定或者決定,並將結果告知聽證參加人。依法需要裁決的,應當制作裁決書,送達聽證參加人。
從程序上看,聽證程序類似於我國的壹審程序。主要目的是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以決定是否支持或駁回雙方當事人的申請或異議。實踐中,由於執行機關工作量大、人員不足,參加聽證的法官不夠重視,三人組成的合議庭往往只有承辦人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