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促銷商品的壹種方式,有獎銷售無可非議。但是,法律禁止經營者利用消費者的盲目投機心理實施欺騙性有獎銷售,促進商品質優價廉的有獎銷售和獎金數額過大的抽獎銷售,以制造不正當競爭,侵害消費者利益。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行為:
(壹)采取謊稱有獎或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等欺詐手段有獎銷售。也就是帶獎品的欺騙性銷售。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月24日發布的《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的若幹規定》,1993 65438,欺騙性有獎銷售活動包括:
1,謊稱有獎銷售或者對獎品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數額、總金額、獎品品種、數量、質量和提供方式等作虛假表示;
2.以不正當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3.故意不將帶有中獎標識的商品、彩票投放市場或者不與商品、彩票同時投放市場的;故意在不同時間向市場投放不同金額的商品和彩票;
4.其他帶有獎品的欺騙性銷售。
(二)、利用有獎銷售手段以高價宣傳商品質量。
有獎銷售的壹些經營者不是通過提高質量、降低成本、改善服務來參與競爭,而是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以高於商品本身價值的價格銷售劣質商品。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相關問題的答復中的規定,所謂“優質優價商品”是指經營者銷售的不合格商品,或者質量與價格明顯不符的合格商品,即商品雖然合格,但其價格明顯高於同類商品的通常市場價格,而同類商品的市場中等價格是指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或者同時期市場同類商品的市場中等價格。
(三)、彩票銷售,最高獎金額5000元以上。
5000元是對彩票有獎銷售金額的限制。這壹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經營者在獎品數額上相互競爭,幹擾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同時鼓勵壹些消費者的投機心理。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有獎銷售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