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9月20日,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人民代表大會上通過,被稱為五四憲法。憲法是治國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建國後,我國先後通過了四部憲法,並進行了五次修改。
《憲法》的特點如下:
1,憲法的根本內容。憲法規定的是壹個國家有根本問題;
2.憲法效力的至高無上。憲法的效力高於普通法律,憲法是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全體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
3.憲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特殊性。制定和修改憲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更嚴格、更復雜。
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下內容:
1,人民主權原則又稱主權在民原則,是指國家權力來源於人民,屬於人民;
2.基本人權原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3、權力制約和監督原則,確保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於為人民謀利益;
4、法治原則,依法治理國家和建立秩序,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法外特權。
綜上所述,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黨和人民意誌的體現,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集中體現。它是民主事實合法化的基本形式。制定和修改法律比其他法律更加嚴格和復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六十四條
憲法修正案由NPC常務委員會或五分之壹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法律和其他法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多數票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