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標準《汙水綜合排放標準》和《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並結合地方政府規定執行。比如天津地方標準《汙水綜合排放標準》。初期雨水必須收集,主要用於化工、石化行業,其中《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範》有明確要求。現在在排水設計中,要求企業在廠區雨水出口設置截止閥,有自動和手動兩種,將壹次降雨過程中的第壹次10 ~ 20min降水引入初期雨水池,進壹步將初期雨水排入汙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汙水綜合排放標準》。
法律依據:
綜合廢水排放標準
4.1標準分類
4.1.1排入GB3838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遊泳區除外)和GB3097中ⅱ類水域的汙水執行ⅰ類標準。
4.1.2排入GB 3838中、類水體和GB3097中ⅲ類水體的汙水,執行二級標準。
4.1.3通過二級汙水處理廠排入城市排水系統的汙水應執行三級標準。
4.1.4無二級汙水處理廠排入城市排水系統的汙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受水區的功能要求,分別符合4.1.1和4.1.2的規定。
4.1.5 GB3838,壹類水域和GB3097中的壹類水域,禁止新建排汙口。現有排汙口應當根據水體功能要求進行控制,確保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準。
4.2標準值
4.2.1本標準將排放的汙染物按其性質和控制方法分為兩類。
4.2.1.1第壹類汙染物,不論工業和汙水排放方式,也不論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均應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的排放口采樣,最大允許排放濃度必須滿足本標準的要求(采礦工業的尾礦壩出口不得作為車間排放口)。
4.2.1.2在排汙單位的排放口采樣時,第二類汙染物的最高容許排放濃度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4.2.2本標準規定了第壹類汙染物和第二類汙染物的最大允許排放濃度以及部分行業根據使用年限的最大允許排水量,即:
4 . 2 . 2 . 1 1997 12 31新建(含改建、擴建)的單位,排放水汙染物必須同時執行表1、2、3的規定。
4.2.2.2為新建(包括改建和擴建)單位從1998+1年10月起,其水汙染物的排放必須符合表1、表4和表5的規定。
4.2.2.3建設(包括改建、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應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的批準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