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原告已收到民事判決書,表示不上訴或已喪失上訴權。申請執行的期限從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
(2)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原告未收到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期間從原告收到生效法律文書並明確表示不上訴或者逾期不上訴時起算。
二。1.刑事案件壹審宣判後,上訴期限為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壹審判決的效力要在上訴期間確定。上訴期間無抗訴的,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次日生效。如果上訴期的最後壹天是節假日,則節假日後的第壹天為到期日。也就是說,壹般情況下,上訴期限為判決送達之日起第二日至第十天,第十壹天為判決生效之日。第十日是節假日的,節假日後的第壹日視為第十日,次日為判決生效日。在上訴期間,如果當事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壹審判決的效力將始終處於未決狀態。
2.案件二審後,二審裁定維持原判的,二審裁定為終局裁定,送達後發生法律效力。裁定生效之日,壹審判決效力由未決狀態變為生效狀態,此時壹審判決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收到判決或者裁定的第二日起計算。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接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接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應當在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答復請求。
第二百零二條壹切判決都應當公開宣布。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