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旅客應當接受並配合鐵路運輸企業在車站、列車實施的安全檢查,不得非法攜帶、攜帶管制器具,不得非法攜帶、托運煙花爆竹、槍支彈藥等危險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物品的種類和數量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規定,並在車站、列車等場所公布。
根據《禁止攜帶物品目錄》第三條,禁止攜帶以下物品:匕首、三角刀(包括加工用的三角刮刀)、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刀具;警棍、催淚彈、催淚彈槍、電擊裝置、電擊槍、防衛者、弓、弩等。
砍刀、刀具、屠夫、斧頭及其他可能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鋒利鈍器,管制刀具除外;射釘槍、防衛器、弓、弩等用具禁止帶入站內。
擴展數據
具體案例
017 065438+22 10月22日,當日零時10分左右,天津火車站安檢員在南口2號安檢儀檢票時,在壹名旅客行李箱內發現疑似砍刀狀可疑工具,安檢員立即向值班民警報告。開箱檢查後,他在壹個棕色行李箱中發現了壹把帶刀刃的砍刀。
於是民警將該乘客壹行帶到公安值班室做進壹步調查。經調查得知,該男子名叫劉,山東人,準備送妹妹回老家過年。刀是幾年前自己在塘沽的壹個洋貨市場攤位上買的,買回來後壹直放在家裏的行李箱裏。行李箱已經很多年沒用過了,他已經忘了箱子裏有這把刀。
民警對劉某攜帶的刀具進行鑒定後,結果顯示,劉某攜帶的刀具長49.6厘米,長35.5厘米,無刃,寬5.8厘米,單刃,刀尖角度小於60度,屬於管制刀具。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違法行為人劉某因非法攜帶管制器具被依法拘留。
百度百科-違禁物品目錄
人民網-攜帶管制刀具的乘客在火車站被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