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2)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能力,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需要主管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審理壹個案件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中止行政復議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行政復議機構中止或者恢復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時,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行政復議是與行政行為有法定利害關系的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職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由復議機關對被申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被動行政行為,具有行政監督、行政救濟和行政司法行為的特征和屬性。對於監督和維護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法律制度[2]?。
其特點如下:行政復議處理行政糾紛和部分民事糾紛;
行政復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
行政復議以合法性、合理性為審查標準;
行政復議的主要方式是書面審理;
行政復議以行政相對人為申請人,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
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