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1型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的,企業應當向職工支付該期間的勞動報酬,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順延至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或者政府采取緊急措施期滿。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仲裁裁決是終局的,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不超過當地最低月工資12個月的賠償金數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的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小時報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勞動報酬的結算支付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