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到市工商行政管理服務中心窗口提出申請,受理審查員初審合格後,出具受理通知書或申請材料回執;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2.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將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並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通知書》,工商行政管理局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3.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在5個工作日(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需要核實的除外)後,申請人憑《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證窗口換發《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在股東變更申請人提交上述材料及完成公司股東變更所需的程序後,我公司股東資格發生了變化。新股東將代替原股東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二。公司股東變更需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加蓋公司公章);
2.公司簽署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說明(加蓋公司公章);
3.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證明(加蓋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署);應當註明具體委托事項、委托人權限和委托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5.股東或發起人名稱變更證明;企業提交名稱《變更登記許可通知書》復印件;事業單位法人、社團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的有關登記機關批準變更的證明;自然人向公安部門提交的證明。
6.新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企業提交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企業法人應提交企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的證明復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7.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公司變更股東,涉及其他登記事項的,應當同時申請變更登記,並按照相應的提交規範提交相應的材料。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為內資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原外商投資登記機關要求的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二條* *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3)用股份進行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上市公司可轉換為股份的公司債券的轉換。
(六)上市公司維護自身價值和股東權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