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村宅基地買賣的法律效力
1.買賣雙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合法有效。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農村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特定成員使用,具有福利和保障性質,只能由本村村民使用。因為購買者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在集體成員內部轉讓。因此,對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轉讓,只要雙方訂立的轉讓合同符合合同法中有效合同的要求,就應當認定轉讓合同有效。
2.買賣雙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外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合法有效。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外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轉讓合同應當認定有效。雖然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禁止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但並沒有禁止農村居民轉讓房屋所有權,國家相關政策也沒有禁止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村居民出售房屋。因此,這種農村房屋轉讓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對有效合同的其他要求,也應依法認定為有效合同。
3.買受人是“城鎮居民”,認定無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的房屋轉讓合同應當認定無效。5438年6月+2004年2月,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由於農村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特定成員使用,具有福利性和保障性,只能由本村村民使用。
二。農村宅基地買賣糾紛處理辦法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轉讓,認定不存在欺詐和明顯不公平的,應當認定房屋轉讓合同有效,駁回當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訴訟請求。
2.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可以認定合同有效,判決駁回當事人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
3.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將房屋出售給鄉(鎮)外人員的,合同未實際履行或購房人未實際居住使用房屋的,合同無效,雙方應分別返還房屋和購房款。
4.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將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合同已實際履行,買受人已實際居住使用房屋的,買受人應本著尊重現狀、維護穩定的原則,承認房屋現狀和繼續占有、居住、使用房屋的權利。
5.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將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的,合同已實際履行且買受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認定合同無效的,在決定退房退款時,應當充分考慮無效合同對雙方利益的影響和各方的過錯責任, 特別是賣方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而獲得的利益,以及房屋現值與買方原轉讓價格之間的差額所造成的損失; 其次,在買受人對房屋進行了改建或擴建的情況下,應當對其增值部分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