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組織行政執法部門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並根據評查情況提出改進執法的意見。行政執法監督應當堅持憲法確定的基本規範,遵循合法、公正、正當程序和違法必究的原則,實行預防與糾正、教育與處罰相結合,保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
執法的含義
廣義的執法對應的是立法,行政執法是狹義的執法。行政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法律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以現代國家權力的立法、執法、司法三權分立為基礎,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權力,實施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的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 *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沒有法定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和範圍的。
(三)違反法定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委托處罰規定的。
(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未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請暫緩執行。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中止執行。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追加罰款數額不計算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