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個條件,在提供電話錄音等證據時,要提供當時用於錄音的載體,比如手機。也就是說,如果妳要拍錄音,在法庭上作為證據使用,妳必須隨身攜帶錄音的原始載體。
千萬不要刪除手機裏的錄音。有些當事人會認為,我把手機裏的錄音復制到電腦裏,手機裏就沒必要了。不要這樣。手機裏的錄音壹定要保留,不能刪除。
第二個條件是錄音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如果是通過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法院是不會認可的,也就是說在完全回憶的同時不得侵犯他人的隱私。
第三個條件是電話錄音中要清晰還原事實,錄音中必須顯示對方的名字和事情的原因。
比如對方向妳借錢,但對方沒有給妳借條。那麽在這種情況下,妳們可以互相錄音。錄音會顯示對方姓名和金額,借款方式是現金還是轉賬,以及使用期限和利息。錄音中反映的這些信息越完整,越能證明事實,法庭也會支持妳。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件。被申請人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印件或者視頻資料。提供復印件或者錄像資料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證據收集情況。
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時,應當要求被申請人提供原始載體。
提供載體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印件。提供復印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作過程。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適用前款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