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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執行異議的條件是什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應當執行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

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執行異議是指執行過程中案外人為主張自己的權利而提出的不同意見。執行程序結束後,如果案外人(執行程序以外的人)認為自己對被執行對象擁有全部或者部分請求權。

或者認為執行可能影響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出於保護案件合法權益的目的,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同時可以糾正生效執行文書中的錯誤。異議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並提供理由和證據。

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異議後,應當立即審查處理。異議確有正當理由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批準,裁定中止執行。原執行文書確有錯誤的,應當撤銷原判決,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糾正。執行異議無理由的,駁回案外人的異議,恢復執行程序。

擴展數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行使管轄權。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227條案外人的異議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

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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