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業主可以拒絕繳納物業費:
1,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
2、物業公司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的;
3、物業公司未經業主同意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如果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就是服務質量不到位。如果服務質量與收費價格不符,業主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直接與物業公司協商,甚至可以根據合同聘請其他物業公司對小區進行管理。
二、物業的責任是:
1,及時了解和掌握所轄物業的動態,確保所轄物業在合法安全的狀態下運營;
2、負責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及時收回應收賬款,完成年度經濟指標;
3.熱情與客戶溝通,積極協調客戶之間的矛盾,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質量;
4.負責所轄物業的消防安全和防盜工作,並管理和監督相關設施的配備;
5.做好該地區的環境保護工作;
6、負責物業維修申報等後勤服務;
7.做好相關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壹)召集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三)及時了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四)監督管理制度的實施;(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壹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