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員丟失快遞後,需要賠償收件人。賠償的標準是:對於保價郵件,他可以直接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於沒有保價的郵件,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但要註意最高賠償金額不能超過收取郵費的三倍。
根據2020年新郵政法,快遞丟失賠償標準只能賠償運費的三倍。有的快遞(物流)公司在運單(背面)上有運輸條款,壹般上面會提到,按照運費2-10倍的說法,有的按照托運的重量給予補償,比如每公斤20元等。,快遞公司之間不太壹樣。很多快遞公司還提供附加保險服務,分為保價和保險。保價就是付多少錢,費率壹般是貨物價值的百分之幾(1-5),比較貴;保險采用商業保險公司傳統的運費險條款,費率為千分之幾(1-8),有壹定比例的免賠額,也就是說損失不全額賠付。在快遞業務中,對於真正需要保價的貨物,大部分人使用的是保價。
《郵政法》規定郵政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如下: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造成保價憑證郵件損失的除外。
2.所寄物品的自然性質或合理損耗。
3.發送方和接收方的過錯。
4.我們對普通郵件的丟失不承擔責任。但是,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普通郵件損失除外。
《郵政法》規定,設立快遞業務企業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企業法人條件;
2.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註冊資本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3.具有與申請經營的地理範圍相適應的服務能力;
4.有嚴格的服務質量管理體系和完整的業務操作規範;
5、有健全的安全制度和措施;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郵政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賠償給據郵件的損失:
(壹)保價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壞的,按照保價金額賠償;部分損壞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金額與郵件總價值的比例賠償郵件的實際損失。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收費的三倍;掛號信丟失或損壞的,按收費的三倍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和向用戶提供的郵件收據中,以能夠引起用戶註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
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無權援引本條第壹款的規定限制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