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3.交通費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就醫或者轉送醫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
4、傷殘賠償金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傷殘等級,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自傷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
5.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意外傷害是指造成身體傷害的事故,常用於保險行業。按照保險行業的通常定義,意外傷害是指外部的、突然的、非故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對身體造成的傷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四條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壹)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並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收入減少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勞動能力喪失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費、康復費以及因殘疾增加的其他必要費用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並支付殘疾賠償金。傷殘賠償金根據傷殘程度和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還應當向其扶養的殘疾人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其總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對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發給生活費,直至其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