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道路建設和土地占用補償標準
(壹)征用農村耕地和菜地,按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和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計算(下同);
(二)征用農村魚塘、荷花池、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三)征用農村薪炭地、灘塗、水塘、池塘等有收入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四)征用農村宅基地按相鄰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搬遷重建的,不再補償原宅基地;
(五)征用農村無收入的非耕地壹般不予補償。
所有道路建設占用的土地都應視為土地征用。公路建設由政府組織的,由當地政府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批準後,進行征地登記和補償。但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土地被農村的私人道路占用,應由被征用地和被征用地之間進行私下協商。
二、農村公路占地補償
(1)年度補償。農民按年領取補貼,每畝每年800元,直到第二輪土地承包結束。
(2)壹次性補償。按照“誰占用耕地誰補償”的原則,壹次性給予農民壹次性補償。
(3)享受獎金補償。補貼將投資於當地旅遊業發展、農業生態項目等。,村民將通過持股享受分紅補貼。
修路補償不合理怎麽辦?
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費由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自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支付給被征收人。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後,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或者村公布土地征收機關、批準文號、用途、被征收土地的範圍和面積、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土地征收補償的時限。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地的鄉(鎮)或者村進行公告,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補償標準的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決定。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會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征地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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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經依法批準後,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實施,並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或者村公告批準機關、批準文號、用途、征收土地的範圍和面積、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