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商將質押物折價,或者依法拍賣、變賣質押物。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質權的分類和特征
分類: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
將其動產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優先受償。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轉讓的動產為質押財產。出質人也可以將依法可以轉讓的股權、倉單、提單等財產權利出質。此時的質押稱為權利質押。
特點:
質押作為壹種擔保物權,也具有不可分離性、財產代位權和財產請求權。質押的獨特之處在於:
(1)質押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和權利,不能是不動產。
(2)質押是壹種擔保物權,債權人對質押物的占有是其關鍵要素。質押以出質人占有質押財產和債權人占有質押財產為前提。質權人將質押財產返還出質人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93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擔保權益消滅:
(壹)主債權消滅。
(2)擔保權益的實現;
(3)債權人放棄擔保權益。
(四)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436條?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實現質押的,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約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