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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吸煙機判刑案

法律分析:案情描述:2013,1年6月,被告人胡某某、唐某某在胡某某租住的房間內開設賭場,該賭場使用“釣魚機”進行賭博。後來,為擴大賭場規模,獲取更大利益,胡某某邀請周某某、方某某成為股東。2月13、18日晚,胡某某在賭場內召集唐某某、周某某、方某某,約定每人出資2萬元共同經營賭場,其中胡某某、唐某某以現有場地及賭場內地機器設備入股,方某某、周某某各以現金2萬元入股,賭場所得利潤均分。之後,四人決定用獲利的26000元購買賭博機器設備,繼續擴大賭場規模。2065438+2003年3月5日,該賭場被警方查封,警方在現場查獲賭資4500元、賭博機3臺、主板3塊。案發後,唐某某因有前科且拒不認罪,被羈押在長沙市第壹看守所,其他被告人被取保候審。

辦理過程:戴律師在本案審查起訴的最後階段接受唐家屬的委托,擔任唐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的辯護人。接受委托後,戴先生查閱了案卷,並第壹次與唐某某見面。唐某某稱,自己在偵查階段從未認罪,對前來訊問的公安人員和檢察官不客氣,拒絕在訊問筆錄上簽字。戴律師耐心聽完唐的講述後,解釋了法律是如何規定這種情況的。在取得唐某某的信任後,唐某某開始交代自己的想法,稱自己心裏知道自己的行為是犯罪行為,但卻像爭強好勝壹樣拒不認罪。戴律師向唐某某認真說明了本案認罪與不認罪的利弊,建議唐某某在證據和事實面前認罪服法,以良好的認罪態度爭取較輕的刑事責任。案件進入庭審階段後,戴律師依法發表了辯護意見: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開設賭場的事實不持異議,但同時也認為被告人唐具有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辦案結果:法院采納了戴律師依法對唐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判處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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