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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與感性在中國傳統司法中的作用

情理在中國傳統司法中的作用如下:

情理在中國古代司法中有著豐富的生存土壤,在古代法律思想和判案原則中長期占據主導地位。由於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當代人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以理性作為自己的價值取向,理性仍然潛移默化地發揮著作用,影響著司法裁判的過程和結果,以至於在壹些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經常出現理性與法律的緊張和沖突。

本文通過對古今司法判決中理性運用的考察,發現雖然它們的表現和特點有諸多不同,但都存在於不同時代的人們心理和司法實踐中,其作用和影響不容忽視。筆者認為,理性的適用對法治建設有利有弊,只有準確把握理性入法的限度。

充分發揮理性的積極作用,將理性與法律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兩者的優勢,相輔相成,從而更好地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推動法治穩步有序發展。證據文化是指支配證據實踐的精神內核,以及證據觀念、證據制度、證據實踐、使用證據的組織和設施、證據意義的總和。

證據文化有五種表現形式,即意識形態、制度、實踐、工具和意義。中國傳統證據文化是指在20世紀末法律修改之前的漫長歷史中逐漸形成的壹種類型的證據文化,在總體精神和表現形式上不同於現代證據文化。

司法對法治的意義;

首先,正義是法律實現的常規形式。司法作為實現法律的權威方式,可以通過法定程序將法律正義從制度規範的形式轉化為社會生活的事實。正如拉德布魯赫所說:正義使法律降臨人間。

第二,司法是法律秩序合法性的直接維護者,是支撐法治的權威力量。作為維持政治和社會制度的基本支點,正義發揮著正統的再生產功能。社會中幾乎任何壹種矛盾和爭議,盡管有各種決定也無法解決,並且包含著對政治和社會制度的合法性帶來重大沖擊的危險,最終都可以通過訴訟和審判來吸收或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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