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玩忽職守違法嗎?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麽?

玩忽職守違法嗎?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麽?

玩忽職守罪(刑法第397條第1款)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自己的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遵守法律法規,玩忽職守,不履行應盡的職責和義務,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從而危及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的客體可以是公共財產,也可以是公民的人身和財產。

(B)客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履行職責和義務,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和義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必須有違反國家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失職,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所謂失職,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和義務的行為。有些工作馬虎,馬虎,敷衍,不聽話,極不負責任。有的不服從,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胡作非為。所謂失職不作為,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和義務的行為。也就是說,對於自己應該履行的職責和有條件履行的職責,不盡自己應盡的職責和義務。有的擅離崗位,丟下不管;他們中的壹些人沒有離開崗位,但他們沒有履行自己的職責。他們應該照顧它,不要做它,讓它去。

因為所有機關單位都有自己的活動原則、組織紀律和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員的職責、權利和義務,這些都是必須遵守的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只有當有關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這些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時,才能成為失職。因此,瀆職行為多種多樣,涉及面廣,不同領域、不同部門有不同的規定。例如,在糧食保護、防火護林、商品檢驗、食品衛生、文物保護、傷亡事故預防和財務管理等方面,本節和有關單行法規對失職行為和應當依法追究的案件都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因此,在處理具體的瀆職案件時,必須嚴格按照本節及相關法律規定,對照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進行分析,這是認定各方面瀆職犯罪的具體依據。

  • 上一篇:行動的局限性是什麽?
  • 下一篇:不穿工作服罰50元合法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