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
(二)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
(三)拖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的;
(四)財產滅失或者毀損。"
第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產品缺陷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環境保護法》第66條規定,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265條“有關船舶油汙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限都不得超過自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壹百二十九條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其他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三,最長的訴訟時效。最長的訴訟時效是20年。
我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七條規定“自侵權之日起,人民法院對權利的保護不超過二十年”。根據這壹規定,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最長時效為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是強制性的,任何時效都是法律法規強制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和放棄的任何約定都是無效的。望采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