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共安全風險防範
所謂安全風險,主要是指由於外界第三方的過錯和違法行為,給物業管理服務範圍內的業主或非業主造成人身傷害、生命損失和財產損失的風險,從而導致物業服務的風險。比如樓師入室盜竊、搶劫、搶奪、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案件,給物業服務工作帶來很大的壓力和風險。在這種情況下,物業企業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取決於物業服務企業是否存在管理缺陷。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防範義務,造成建築區劃內人身傷害的,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車輛管理風險防範
車輛管理損壞風險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停車場經營和服務過程中,車輛損壞或丟失給企業帶來的風險。車輛停放服務是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產生的壹項附加服務。通常情況下,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建設單位或住宅業主委員會的委托,開展停車場運營服務,收取車輛服務費。在停車過程中,車輛的外觀可能會被第三人的電器劃傷,可能會被其他停放的車輛有意或無意的碰撞損壞,也可能在停車過程中被盜或被搶。此類事件和訴訟糾紛也是物業管理單位長期要支付大量賠償的風險。對此類事件承擔責任的關鍵在於對停車性質的判斷。雙方的托管合同法律關系是否成立,決定了物業服務企業是否賠償。
三。公共設施設備的風險防範
物業本身和公共設備設施管理不善,可能給使用物業的業主或非業主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這種管理服務義務是物業管理單位的主要義務之壹,同時,由於物業和公共設備的多樣性和分散性,風險頻繁發生。物業本身主要包括房屋本身和屬於物業管理服務範圍的房屋、建築物的附著物、落物、懸掛物;公共設施設備包括供水、供電、安全報警系統、排水和排汙系統以及配套的娛樂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