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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法律援助辯護情況

強制性法律援助辯護情況

罪犯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司法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法律援助應維護的法律情境是對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特別是農村人給予法律援助的法律保障制度。比如,盲人、聾人、精神病患者沒有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進行辯護。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強制辯護的範圍分為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法院根據法律和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特定情況,指定律師或其他公民為被告人辯護的壹種制度。在我國,由人民法院指定。通常情況下,指定辯護人由律師承擔。這種辯護人稱為指定辯護人。

強制法律辯護可以被拒絕幾次?

1.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人拒絕辯護的,只有壹次。如果他拒絕指定辯護律師,他需要正當的理由。應該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必須有辯護律師。

2.壹般情況下,可以拒絕辯護兩次,拒絕兩次後再為自己辯護。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當庭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指定律師的,合議庭應當準許。

法律依據:

第十條

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第十壹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第十二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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