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務派遣的定義和特征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派遣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從事約定工作的壹種用工形式。其特點是通過勞務派遣單位間接管理,而不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直接勞動關系。這種用工形式在壹定程度上提高了用工的靈活性和效率,但也帶來了勞動者權益保障等問題。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職責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為負責勞動力市場和人力資源管理的主要部門,承擔著對勞務派遣市場進行監管和規範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制定勞務派遣相關政策、審核勞務派遣單位資質和經營行為、處理勞務派遣相關勞動爭議等。通過這些措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旨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務派遣市場的健康發展。
第三,勞務派遣的管理和規範
為加強對勞務派遣的管理和規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了壹系列規定和措施。比如,要求勞務派遣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條件,保證其具備合法經營的能力;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規範的勞務派遣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加強對勞務派遣市場的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違法行為。這些措施旨在確保勞務派遣市場的公平競爭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總而言之:
企業勞務派遣屬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通過制定政策、審核資質、處理糾紛等方式對勞務派遣市場進行監督和規範。勞務派遣作為壹種特殊的用工形式,提高了用工的靈活性和效率,但也需要註意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和市場的公平競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57條規定: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00萬元;(二)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設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從事勞務派遣業務,應當依法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批準的,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勞務派遣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58條規定: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內容。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