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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倉儲有哪些法律法規?

涉及的法律法規有《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規則》、《常見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消防法》、《合同法》。

壹、倉庫防火要求:

1.倉庫在設計和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按照現行消防技術規範和標準,以及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設施、室內外消防給水系統等進行設計和施工。應根據倉庫的使用性質進行設置,從源頭上預防火災的發生,控制災害的發展。

2.倉庫應當在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領導中指定壹名消防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組織學習消防法律法規,對員工進行消防宣傳和專業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素質,定期進行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3、倉庫保管員應熟悉倉庫的分類、性質、業務知識和消防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方法,建立並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和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認真檢查和監督執行。

第二,倉儲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保管人必須是具有倉庫業務資格的人,即具有倉庫設施和倉儲設備,專門從事倉庫倉儲業務的人。這是倉庫合同主體的壹個重要特征。

2.倉儲合同的客體只是動產,不動產不能成為倉儲合同的客體。

3.倉儲合同是壹種承諾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4.倉儲合同是可選合同,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5.倉儲合同是壹種雙務有償合同。保管人應當提供保管義務,寄存人應當承擔支付保管費的義務。

6.倉單是倉儲合同的壹個重要特征。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三百八十壹條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三條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腐物品時,存貨人應當說明物品的性質,並提供有關資料。

寄存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貨物或者采取相應措施避免損失,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寄存人承擔。

保管人存放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品的,應當具備相應的存放條件。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規則》第二條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的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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