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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毀壞青苗是什麽罪?

毀壞青苗可能涉嫌故意毀壞財物。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客體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產,包括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本罪客觀上表現為破壞、損毀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銷毀是指通過焚燒、粉碎等方法使所有物品失去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其價值或使用價值的部分喪失。破壞公私財產的方式多種多樣。

毀壞青苗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泄憤報復、殘害農場動物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壞生產經營的,由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對象元素。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客體是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生產經營,就其範圍而言,是非常廣泛的,如工業、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副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建築、交通、第二產業、商業等,都與這些行業的生產經營密切相關。從性質上講,既包括國有和集體,也包括個人、私人和外資。只要屬於生產經營,無論屬於什麽性質,都可以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2.客觀要素。破壞生產經營罪客觀上表現為破壞機器設備、傷害農場動物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其他方法五花八門,如切斷電源,破壞鍋爐和給水管線,顛倒冷熱供應程序,破壞電腦,造成生產指揮和工藝流程混亂,從而影響工業生產,破壞農業機械、排灌設備、農具,破壞種子、苗木、農作物、果樹、魚苗等。,破壞農業生產;破壞運輸和存儲工具,影響業務運營等。;

3.主要元素。破壞生產經營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4.主觀因素。破壞生產經營罪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具有泄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

綜上,毀壞青苗可能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破壞生產經營罪:出於憤怒、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牲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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