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業作為金融業的四大支柱之壹,與銀行、保險、證券、基金相比,與個人理財相比,在個人理財方面有其獨特的優勢。
(1),信托財產所有權、管理權、受益權分離。
信托投資公司可以根據客戶的喜好和特點定制信托產品,通過專家理財最大限度地滿足客戶的要求。信托產品的受益人可以是自己(自益信托)、他人(他益信托)和社會公眾(公益信托),這是信托產品所特有的。這種投資方式和產品的靈活性是券商、銀行、基金公司所缺乏的。相比個人理財,專家理財省時省心,風險低,收益高。通過信托募集的個人資金由專業人士操作,專業人士可以憑借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技能進行組合投資,避免個人投資的盲目性,達到降低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收益的目的。
(2)信托財產具有法律獨立性。
人的財產壹旦過了法定的信托形式,就不會被委托人、受托人(信托投資公司)和受益人的債務人追索。即使信托投資公司破產,信托財產也可以完全交給其他信托投資公司繼續管理。因此,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和安全性在法律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3)投資領域多元化
根據信托的特點,信托投資公司是唯壹被允許同時投資於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實業的金融機構。投資領域多元化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有效降低投資風險,實現投資者收益最大化。
2.信任的制度優勢。
與同類法律制度相比,信托是壹種更為有效的財產轉移和管理的制度設計,其優勢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信托制度有利於長期規劃。
信任的存在是壹致的。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死亡、解散、破產、辭職、辭退或其他情形而終止,具有壹定的穩定性和長期性,更適合財產轉移和財產管理的長期規劃。
(2)信托制度更加靈活。
這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信托財產的多元化,凡是具有貨幣價值的東西,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物權還是債權,有形還是無形,都可以作為信托財產設立信托;信托的目的是自由化的。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共秩序,委托人可以為各種目的創設信托;信任的應用領域很廣,信任的種類也很多。
(3)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有效保障。
壹方面,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與受益權相分離。法律上,信托財產是放在受托人名下的。根據法律和信托文件,受托人對信托財產享有財產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委托人和受益人無權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但信托產生的利益由受益人享有。另壹方面,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使信托財產免受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債權人的追索,從而賦予受益人優先於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債權人的權利。最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信托具有保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