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公民對拆遷爭議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公民作為法人不服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或裁定的司法程序。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民告官,這是解決行政爭議的壹項重要制度。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是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人。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撫恤金的;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的;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不按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和解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行政協議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政府拆遷部門公布的拆遷公告、征收決定、補償決定都是具體行政行為,符合行政訴訟法的受案範圍。如有爭議,應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壹)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三)對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拒絕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答復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自主經營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八)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九)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壹)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