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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難產時只能留壹個,從法律角度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難產只能留壹個,我覺得還是默認留大的吧。這不構成他殺。

第壹,不大怎麽會小?養小不養大,動物行為!

二、晚輩未開悟,何苦生死於何歡?大的正好相反。

第三,棄大,痛苦是永久的。父母家和婆家都失去了久別的親人。小的不懂事,沒有感情,也沒有朝夕相處,自然感情沒有那麽深厚。

是留大還是留小,主要是之前傳宗接代的觀念導致的變態選擇。任何時候,夫妻的融合都是責任!

我覺得不能構成他殺!肚子裏的生命是否來到這個世界,是母親帶來的,這個生命的到來是以母親的生命為代價的。作為壹個母親,她有權決定這個從未謀面的生命是否到來!畢竟親情離他(她)還很遠,珍惜眼前人是做人最起碼的良心!除非母親自己強烈要求生孩子。

問題不存在。提問假設不成立。

不要讓腦殘電視傷害妳。醫院沒有“保哪個”的選擇權。沒有選擇,也沒有必要選擇。必須是全力救治母親。

另壹方面,胎兒未出生,沒有法律權利。法律上,胎兒不是人。沒有謀殺的嫌疑。

妳說的這個問題根本不存在,更何況醫院不會要求妳保大保小。而且丈夫是沒有資格做決定的,醫院只會優先考慮大人,除非真的是孕婦活不下去了,治不好了,寶寶就急著保,所以這個問題是不存在的。

胎兒只有脫離母體,完全脫離母體,才是法律上的“自然人”。以前只是母親的壹部分,不是人。

所以所謂的“保小棄大”屬於故意殺人,所謂的“保大棄小”是唯壹符合法律和醫德的選擇。

張三說,保大不犯法

不是,故意殺人罪是非法故意剝奪他人生命權,生育風險既不是非法故意。除非男方故意造成孕婦難產,導致生命危險,否則可以以故意傷害罪、殺人未遂罪、舉報家庭暴力罪等起訴。婦女分娩的風險是默認的。壹旦她選擇要孩子,風險就是夫妻的。發生難產時,決定權也是夫妻的。如果女方無行為能力,生命垂危,男方有權決定,家屬簽字的時候就是醫院的意思。同樣,如果女方在手術過程中意識清醒,也有選擇活下去的權利。這時候壹般都是女方的意見為主,她在分娩時所承擔的風險要比男性高很多。不存在公平且屬於自然生物繁衍的自然風險,所以是否生育由女方主導。但由於婚姻是合同關系,女方可以在婚前與男方事先協商是否生育。

順便問壹下,如果男方非常恨自己的妻子,而妻子已經處於昏迷狀態,選擇保幼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無論投保哪壹種,都不構成故意殺人。法律決定權在她丈夫手裏,但大多數醫生很少問這種問題。默認是寶達。

如果產婦保護不構成殺人罪,孩子是否受到保護就不好說了。因為未出生的嬰兒沒有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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