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涉及財產關系:2000-30000元/件。
上下波動範圍:20%
但費用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對有爭議的標的物按下列費率征收:
投標價
65438+萬元以下部分的6%(含65438+萬元)
10-50萬元(含50萬元)的5%
50-1萬元(含1萬元)4%
1-500萬元(含500萬元)3%
500-10萬元(含10萬元)2%
65438+5000萬元(含5000萬元)1%
5000萬元以上部分為0.5%。
上下波動範圍:20%
但累計費用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3)計時收費
1.收費標準:每小時200元-2000元。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應當在上述幅度內約定小時收費標準和結算方式。
2.上下波動範圍:20%
(四)增加反訴案件的,反訴部分可按上述標準減少。
(五)發回重審的案件,由原律師辦理的,可按原收費標準減免。
(6)風險代理費用
代理費最高不得高於合同約定標的金額的30%,但屬於市場調節價的法律服務除外。律師費的標準不能固定,因為會根據當地的經濟情況來定。有時候如果聘請的律師更專業、更優秀,律師費會更高,所以此時無法確定標準。
法律依據
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價格法》、《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和獲準執業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的收費行為。
第三條律師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便捷、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政府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律師行業的長遠發展,通過補償律師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加上合理利潤和法定稅費等方式確定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公示律師服務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明確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或者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支付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
第二十六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收費的監督檢查。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壹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壹)未按照規定公布律師服務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的;
(二)提前或延後執行政府指導價的;
(三)超出政府指導價收費範圍或幅度的;
(四)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以明顯低於成本的費用進行不正當競爭;
(六)其他價格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