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海關根據監督管理的需要,對進口食品實施現場檢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壹)運輸工具、儲存場所是否符合安全衛生要求;(二)集裝箱號、封識號、內外包裝上標註的內容和貨物的實際狀況是否與申報信息和所附文件壹致;(三)動植物源性食品、包裝和墊料是否具備《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四)內外包裝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是否有汙染、破損、濕浸和滲透;(五)內外包裝的標簽、標識和說明書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海關總署規定的要求;(六)食品的感官特征是否符合食品應有的特征;(七)冷凍冷藏食品的新鮮度,中心溫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病變,冷凍冷藏環境溫度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冷鏈溫控設備設施運行是否正常,溫度記錄是否符合要求。如有必要,可進行烹飪測試。
《機動車登記條例》第三條車管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應當遵循公開、公平、便民的原則。車輛管理所受理機動車登記申請時,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申請材料,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註冊的理由。車管所應當在辦理註冊登記的場所公示申請事項、條件、依據、程序、時限、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表示範文本。省級、設區的市或者相當級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建立主頁,發布信息,方便人們查閱機動車登記的有關規定,下載和使用相關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