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業主與物業簽訂物業管理協議的,物業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商家未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協議,車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不存在保管合同關系,物業管理公司沒有義務為車主看管車輛,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丟失電瓶車的企業行為:
可以先和物業溝通,是否簽物業服務協議,如果已經簽了,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權;如果沒簽,物業不需要賠償,那就可以和物業私下協商。不交物業費的證明是業主和物業簽訂的服務協議。
擴展數據:
案例:
電動車小區被盜,車主起訴物業。
王先生家住海口某小區,每月向物業繳納20元電動車保管費。去年7月4日,他把壹輛舊電動車換成了壹輛價值3008元的新車。
同年8月12日,他將剛騎了壹個多月的新電動車停放在小區樓梯口,卻在第二天淩晨被小偷大搖大擺地出了大門,期間保安在未核實陌生男子身份、未登記電動車的情況下放行。王先生認為物業未盡到保管義務,起訴物業公司索賠4380元。
壹審判令物業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壹審法院認為,王先生已按時向某物業公司繳納電動車保管費用,物業應按約定提供車輛保管義務。壹名非小區居民的陌生男子將王先生的電動車推出小區大門後騎走,但物業公司保安並未核實其身份,也未對其所騎車輛進行登記。
所以電動車丟失造成的損失應該由物業公司承擔。王某花3008元購買電動車,壹審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王某電動車損失3008元。
宣判後,物業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至海口中院,稱小區* * * *內有兩處電動車停放點,物業公司已多次張貼“溫馨提示”,要求車主將電動車、自行車放在上述兩處。
請勿將車輛停放在樓梯等公共區域,以免車輛丟失。王先生丟了停在小區樓下的電動車,物業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二、庭審讓車主承擔70%責任。
海口中院審理認為,王先生是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住戶,其按時向物業公司繳納物業管理費和電動車保管費,雙方之間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合同關系。物業公司在人員和車輛登記時未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對王電動車被盜造成的損失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因王先生沒有將電動車放在物業指定的停放地點,對其電動車被盜造成的損失有過錯,應承擔70%的責任。原審判決對部分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近日,海口中院作出判決,判令物業賠償王電動車損失902.4元。
百度百科-物業管理條例
人民網-業主因電動車小區被盜起訴物業索賠4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