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
(1)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孩子由母親直接撫養。
(二)父母雙方對已滿二周歲的子女撫養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
(3)年滿八歲的兒童應尊重其真實意願。
2.兩歲以下的孩子壹般會判給女方。除非母親有下列情況:
(1)母親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無法治愈的嚴重疾病(如癌癥),子女不應隨母親生活;
(2)父母有條件贍養子女,但父母要求子女與父母同住。
(3)因其他原因(如母親被判刑、被勞動教養、有嚴重殘疾、母親的經濟能力和生活環境明顯不利於撫養子女、母親品行不良,如賭博、吸毒、濫交等不良習慣),子女確實不能隨母親生活的;
(4)父母雙方同意2歲以下子女隨父母生活,對其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
3、子女滿兩歲,父母要求直接撫養,有下列情況之壹者,可優先撫養:
(1)已經絕育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在《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中有明確規定;
(2)子女居住時間較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分居;
(3)沒有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是指對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
(4)子女應隨子女生活,有利於其成長,而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不能治愈,或有其他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隨子女生活。
(5)離婚後壹方難以再婚的,可以考慮作為優先考慮因素;
(6)子女隨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祖父母有要求和能力幫助照顧孫子女的;
4.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當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父母可以同意輪流撫養子女,這將基於雙方之間的自願撫養協議或在法院的參與下進行。
二、夫妻離婚後,由間接撫養壹方負擔撫養費標準。
1.撫養教育孩子是父母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同等撫養責任,在子女年滿18周歲前,仍有同等承擔子女撫養的義務。
2.與支付贍養費有關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5條
離婚後,子女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壹)的解釋》第六十壹條
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的義務,當事人或者其他人拒絕履行或者阻礙他人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