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的定義:
方法是以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對國家或壹定區域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有關工作和相關事項的具體處理和實施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
(2)條例是法律文件,鑒於有關法律、法令的輔助性和解釋性,能夠全面、系統地規定壹個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科技等領域的壹些重大問題的管理和處置。
2.不同領域:
(1)辦法重在發布具體操作辦法,由國務院各部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發布;
(2)法規集中規定了組織或人員的指標,它是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最高行政機關發布的。
擴展數據:
內容的合法性
條例是國家機關用來控制或調整國民生活某些方面的立法手段。它們是基本法制定前的單行條例,制定後實施前的具體細化,保證了基本法的具體實施。規定壹旦頒布實施,涉及的對象必須按規定辦事,否則將受到法律、行政或經濟的處理。
條例壹旦頒布實施,將對涉事對象的行為長期起到約束作用。
65438+4月21、0987、國務院辦公廳在《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不能稱為“規章”。其生產者必須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以及這些機關任命的組織;企事業單位職能部門、政黨和團體不能使用本條例。這就從文字源頭上保證了規定的權威性和約束力。
在條例頒布之前,可能會有壹個試行階段。試行後,經過修改和充實,作為正式文件執行,成為在壹定範圍內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該方法由兩部分組成:第壹部分和正文。
(1)標題。包括題目,時間,項目依據。
標題:由簽發機關、事由、語言組成。
發行時間和依據。在標題下,註明《條例》規定的年、月、日和會議;或者通過的會議和時間以及發布的機關和時間;或者審批的權限和時間。有些方法是和“令”、“令”等語言同時發出的,這個項目的內容就不能再寫了。
(2)正文。壹般由依據、規定、說明三層含義組成,可以用章、條來描述。《辦法》的條文是《辦法》的主體部分,具體內容和措施要逐條寫清楚。在方法的最後,壹般會說明實施日期和實施說明。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