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工作滿六年,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獲得六個月的工資補償,即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法律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二,經濟補償金和雙倍工資可以壹起拿嗎?
其實雙薪針對的是簽不簽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針對的是妳公司辭退。這不是壹回事。其實只要妳的公司沒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他們後來把妳炒了,就要給經濟補償,雙倍工資。
對於經濟補償和雙倍工資,法律上有相關標準,具體如下:
1,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
壹般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給員工壹個月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員工患病、受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按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滿壹年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無能力解除合同的,公司根據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員工工資高於社會水平三倍的,最高支付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公司解除本合同的;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員的,公司應當按照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本案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2.雙薪支付標準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雙倍工資的起始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壹日),並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所以,如果妳的公司在妳入職之日起壹個月內沒有和妳簽訂勞動合同,就是違法的,公司需要在接下來的日子裏支付妳雙倍的工資。
但是需要註意的是,這種雙薪並不是壹直都有。按照規定,最高雙薪11個月。因為如果壹年後妳的公司還沒有和妳簽訂勞動合同,它會在支付妳雙倍工資11個月的基礎上和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上知識是邊肖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工作滿6年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獲得6個月的工資補償,即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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