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 65438+2月24日,馬德雲從馬文亮出價3萬元購買西寧市齊壹路93號的壹套房子。中間人被請到了現場,並約定先付2萬元。1989年3月28日,馬德雲以“馬文亮未按期交房並表示反悔”為由,向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馬文亮按合同約定交房並承擔逾期租金。1989 165438+10月2日,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房屋買賣糾紛案件進行了調解。以馬文亮未經妻子馬秀英同意出售房屋為由,認定與馬德雲的協議無效,馬文亮退還馬德雲房款2萬元,並支付賠償金2800元。調解書送交雙方當事人簽字。馬德雲不服。自1992年3月起,以生效調解書“齊壹路93號房屋認定為馬文亮不當所有”為由,向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兩法院經審查均予以駁回。1993 10,馬德雲向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再次駁回了馬德雲的申訴,並告知:“本院對本案進行了審查,認為原審調解房屋買賣糾紛,在調解過程中沒有違反法定原則。現在妳以房屋權屬糾紛提出申訴,本院不能直接審理。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妳院應向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通知精神,1994年3月,馬德雲因房屋權屬糾紛再次將馬文亮起訴至城東區人民法院。訴稱,秀介以1983 11.7元從馬處購買爭議房屋,並用於與、合夥開店。1984 7月合作未果分手時,考慮到姐夫馬文亮壹家的生活困難,答應馬文亮繼續借房子,未作書面約定。1988年3月,房子收回,和馬繼林壹起開了汽修店。同年65438年2月,他從上海回來,發現馬文亮趁機占了房子,於是假裝買下房子,防止馬文亮賣給別人,而打官司的真正目的是要拿回來。1989城東區法院在調解時未能妥善處理房屋產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馬文亮返還房屋並賠償損失。馬文亮辯稱,涉案房屋是與馬德雲、* * *購買的,公司分手時房屋及設備已折價分攤,到期款項已退還給馬德雲、馬德林,房屋產權歸其壹人所有。西寧市城東區法院認為:“西寧市齊壹路93號臨街鋪面二樓有四棟小樓。是馬德雲購買的房屋,其主張有證人證言及購房合同證實。但因原、被告在借款時未辦理手續,造成的糾紛由原告負責。被告馬文亮主張房屋歸其所有,但其無法證明,故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